權利要求應當?shù)玫秸f明書的支持,是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具體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述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專利法中之所以規(guī)定權利要求應當?shù)玫秸f明書的支持,是為了確保申請人獲得的保護與其對社會所做的貢獻相適應。
也就是說,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該范圍不應當寬到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也不應該窄到有損申請人因公開其發(fā)明而應當獲得的權益。
否則,不是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就是會對申請人本人不公平,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在撰寫專利文本時,權利要求中不小心出現(xiàn)筆誤的情況,那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中的內容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呢?
下面,我們將結合案例來進行分析:
一種電連接器
本申請:名稱為“一種電連接器”。
其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3如下:
01 權利要求1
一種電連接器,包括絕緣本體1、固定于絕緣本體上1的導電端子2及包覆在絕緣本體1外側的絕緣殼體3,所述絕緣殼體3設有前表面及貫穿所述前表面的收容空間32,其特征在于:所述導電端子2包括暴露于收容空間內用以與對接連接器接觸的接觸部21、用以連接至電路板上的安裝部23及連接所述接觸部21與所述安裝部23的連接部22,所述絕緣殼體3以包覆成型的方式與絕緣本體1結合在一起。
02 權利要求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連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絕緣本體1設有若干側面113及位于至少一個側面113上的且與絕緣殼體3相互扣合的凸塊314和凹槽114。
03 權利要求3
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連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114位于絕緣本體1上且呈環(huán)形,所述凸塊314設于絕緣本體上。
無效請求人觀點
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2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3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理由如下:
1
本申請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可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為:
方案一:絕緣本體設有凸塊和凹槽,凸塊與凹槽相互扣合,絕緣本體與絕緣殼體相互扣合。
方案二:絕緣殼體設有凸塊與凹槽,凸塊與凹槽相互扣合,絕緣本體與絕緣殼體相互扣合。
因此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清楚,并且該方案與說明書中記載的方案不同。因此權利要求2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2
說明書中記載的“所述絕緣殼體3設有與凹槽114相配合的凸塊314”與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所述凸塊設于絕緣本體上”不同。
因此,權利要求3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專利權人觀點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觀點,專利權人認為:
1
關于權利要求2,根據(jù)說明書和附圖的解釋,絕緣本體設有若干側面,凸塊和凹槽位于至少一個側面上,凸塊和凹槽實現(xiàn)絕緣本體與絕緣殼體的相互扣合,其保護范圍是清楚的。
2
權利要求3中的“凸塊設于絕緣本體上”中的“絕緣本體”應為“絕緣殼體”,屬于筆誤。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2和3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即請求保護的范圍清楚,且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合議組觀點
無效宣告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持相反的觀點,對此,合議組認為:
1
根據(jù)說明書和附圖中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是:“所述絕緣本體設有若干側面,位于至少一個側面上設有凹槽,凹槽與絕緣殼體的凸塊相互扣合”。
因此,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2
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及附圖5明確顯示的內容,上述特征應為“所述凸塊設于絕緣殼體上”,將“殼體”寫為“本體”屬于明顯的筆誤。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jù)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記載,能夠推斷該明顯筆誤,能準確理解權利要求3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并清楚地界定權利要求3要求保護的范圍。
因此,該技術特征已記載在說明書中,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最后,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對請求人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無效請求理由不予支持的決定。
總 結
1
經(jīng)過對上述案件的分析,我們可以更深層次的理解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
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并非是簡單比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與說明書中對應記載的內容是否完全相同,也并非單純根據(jù)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來確定其技術方案。
而應當基于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判斷是否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該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2
雖然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在專利授權之后,如果專利權人發(fā)現(xiàn)其授權公告文件中存在明顯錯誤,是沒有機會進行修改的。
但是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將錯就錯,因明顯錯誤的存在而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為由將該專利宣告無效,而不對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錯誤進行一定程度的更正性的理解,專利權人會因撰寫權利要求不當而受到過重的懲罰,與其對社會做出的貢獻并不相適應,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立法宗旨。
這樣不僅不利于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保護發(fā)明人的利益,而且會影響發(fā)明人以“公開換保護”制度申請專利的積極性。
所以,從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角度出發(fā),允許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根據(jù)原專利申請文件的記載,對授權后的專利權利要求中存在的明顯錯誤進行正確的解釋。
3
上述案件也給了專利代理人今后的專利工作很多啟示:
首先,在撰寫專利文本時,要透徹理解專利方案,以便于公眾理解運用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原則,對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進行正確的撰寫。
其次,如果在將文本遞交至國知局后發(fā)現(xiàn)文本中存在錯誤,在初審或實審階段,可以在修改不超范圍的情況下,提交主動補正,對專利文件做出正確修改。
最后,如果在無效宣告階段發(fā)現(xiàn)存在筆誤等錯誤時,可以好好利用“解釋權”,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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