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黑神話:悟空》自8月20日正式上線以來,熱度居高不下,截止到8月23日,該款游戲在全平臺銷售已超過1000萬套。
作為國產首款3A游戲,《黑神話:悟空》從游戲畫面到配樂,各處都蘊含著中國傳統文化內核,多數玩家對游戲將傳統文化和現代游戲融合呈現的形式都高度認可,好評如潮。
據SteamDB數據顯示,自首發(fā)當日突破220萬人,次日在線突破235萬人后,《黑神話:悟空》Steam同時在線人數于第三日(8月22日)突破240萬人。
與巨大的流量同時而來的,自然也免不了質疑,8月22日,多位博主發(fā)文稱,《黑神話:悟空》游戲畫面與自己作品相似,質疑被抄襲。
8月22日下午,博主“楠山禪”發(fā)帖表示,《黑神話:悟空》游戲中使用了他的攝影作品,曬出與游戲原圖對比的同時@游戲制作者馮驥和《黑神話:悟空》官方賬號。
同日,微博認證為三級工藝大師的博主“玄鏐108”也發(fā)文稱自己被抄襲,要求維護手藝人的權益。
8月23日凌晨,微博認證為國畫博主的用戶“塞上李云中”發(fā)布微博,稱“好像是給我畫的孫悟空換了身裝備”,并附上了兩張圖,分別出自《黑神話:悟空》和其2012年出版的《西游記人物圖譜》。
二、法律解讀
三位博主質疑《黑神話》抄襲,從法律層面就是質疑侵犯知識產權,而侵犯知識產權,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黑神話》目前已經吸金30多億,如果被證實侵權,這賠償金額可不是個小數。那么問題來了,能落實侵權行為嗎?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yè)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
具體到本次事件中,主要涉及到兩個概念,一個是作品,另外一個是外觀設計。
1、外觀設計
先來看外觀設計,就是“玄鏐108”老師提出的獬豸臂鞲,這是一件工藝品/體育用品/玩具,盡管我們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系統沒有檢索到“李輝”老師或者該件“臂鞲”/“護臂”,但也不能排除人家正在申請,對不對,我們還是進行一下理論分析,就純當學術探討好了。
(1)截止到發(fā)文日,沒有該外觀設計的授權,即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目前不存在;
(2)假設,該外觀設計還在專利申請階段,未來某個時間節(jié)點獲得授權,這種情況又分為兩個階段:
但是,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公開日之后,他人就不能實施專利了,這就轉到了第二個階段。
2)公開日之后,即假定“李輝”老師的這件“臂鞲”/“護臂”獲得了外觀設計的專利授權,《黑神話》出品方該咋辦呢?
B.主張“臂鞲”/“護臂”的專利權無效,即不承認專利權本身,因為目前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不做實質審查,因此,很多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基礎很薄弱,這一點放在后面的著作權部分一起講。
2、作品
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義,它是指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它是一種無形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首先,這幾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應該是山西文旅,山西文旅正在聯動《黑神話:悟空》推廣當地旅游。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獨創(chuàng)性、獨創(chuàng)性、獨創(chuàng)性,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具體到攝影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體現在什么地方,不是雕塑本身,而是畫面布局、光影轉化、取景角度、色彩呈現,游戲制作方如果通過3D全息掃描的形式記錄了該尊雕塑的全角度全天候視覺呈現,那么必然就會涵蓋某一特定條件下的畫面(攝影作品),不宜認為抄襲。
特定的動作造型確實也可以成為獨創(chuàng)性表達,但是在李云中老師之前,早年的連環(huán)畫也有類似的繪畫創(chuàng)作,比如下面幾張圖:
李云中老師繪畫(左)趙宏本老師繪畫(右)
當年的著作權保護并沒有現在這么注重,類似的畫風就相互借鑒,個人傾向于事實上屬于公有領域,要不然李云中老師認為《黑神話:悟空》抄襲,那么趙宏本老先生的后人也可以認為李云中老師抄襲,打假的反遭打假,尷尬不尷尬。
(3)工藝作品
這就又回到了獨創(chuàng)性的問題,圓筒狀、獬豸造型的獸吞、某種花的紋樣、鉚釘、黑底……這些元素可都是盔甲、造像上常用的,僅僅是將這些元素簡單堆砌的表現形式并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
獬豸紋鋪首
北京故宮藏品 明代 銅韋馱像
山西長治觀音堂天王殿 多聞天王像
根據著作權法:
這些元素也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
根據專利法:
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的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應當宣告無效。
綜上,個人認為三位博主的質疑并不成立,反而有點像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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